冒充公职人员诱导投资资金被转走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诱导投资资金被转走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金融扶持政策'为名推荐虚拟币投资项目。李某通过视频通话展示虚假收益数据,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进行投资。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李某引导张某某将约3.5万元转账至指定账户,后以'系统升级'等理由要求持续追加投资,最终资金被快速转移且无法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且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未参与资金转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发现李某使用伪造证件头像且频繁更换社交账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虽否认直接参与,但无法解释APP后台操作记录与李某账户的异常关联。关键证据包括张某某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及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通话截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李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保存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