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平台添加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提供内部理财信息为由,诱导其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初期李某通过微信返还部分款项获取信任,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对方使用假币调包商品,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断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交易且已封停涉案QQ账号,不认可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假币实物,公司提供平台账号封停记录。针对报案不及时问题,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最终依据转账凭证与诈骗行为关联性作出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但因报案时间滞后导致部分损失无法挽回,裁决公司赔偿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立即报警。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避免因第三方诈骗导致连带责任,保留转账凭证等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