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虚拟币投资被骗要求追回损失被支持
【标题】张某某虚拟币投资被骗要求追回损失被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虚增收益的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好友后,被对方冒充某银行理财经理诱导下载虚假投资App。该App以'虚拟币高收益'为噱头,承诺年化收益达30%。张某某先后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平台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诈骗网站。公司技术人员李某等人伪造交易记录,利用网络购物场景包装投资流程,诱导受害者脱离正规金融平台进行私下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身份、伪造投资项目,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受害者自行操作网贷提现,公司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且已提供部分交易凭证。双方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资金流向产生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支付记录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发现其多次收到带有伪造银行标识的私信。公司提交的所谓交易凭证中,部分电子数据存在时间戳异常。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但其未能提供完整财务记录。经电子数据鉴定,确认存在伪造身份及脱离平台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约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认定其通过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中自称金融机构的陌生账号,核实投资平台资质及风控机制。对于高收益理财承诺,应优先选择持牌金融机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