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该公司以网络借贷场景为名运营虚假投资平台,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公司财务人员以'贷款专员'身份诱导其参与虚假投资平台操作,谎称可提供高回报理财项目。在要求屏幕共享权限后,通过伪造支付记录骗取张某某信任,最终以'账户冻结'为由诱导其扫码付款3.5万元至境外对公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且未发现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确认资金跨境流转事实。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贷款专员的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公司仅能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解释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过错,责令返还2.8万元本金并赔偿维权损失,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影响部分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承诺,核实贷款业务资质时应查验金融牌照。遭遇账户冻结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