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业务为名实施诈骗,涉及约3.5万元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社区遇到自称公安民警的男子,称其征信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诱导其通过二维码下载某贷款APP,要求提供验证码并共享屏幕操作。张某某按指示转账3.5万元后,发现所谓'公检法'人员消失,且APP内无真实贷款记录,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虚假贷款流程,且未提供交易凭证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公检法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内无交易记录的截图。公司仅提供格式化贷款协议,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委要求双方对'贷款刷流水'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用户通过二维码收款、要求共享屏幕等违规操作,结合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快速转出,判定存在虚假交易嫌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关于虚假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公检法'人员以征信问题为名的诈骗手段,平台应加强二维码收款的风控审核,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贷款场景诱导用户提供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