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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网购假币调包损失3.5万元追责

【标题】张某某网购假币调包损失3.5万元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时,被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对方以‘内部投资渠道’为名诱导下载虚假APP。在充值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且交易过程中存在假币调包等异常操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注册相关资质,但未明确追责主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合作背景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报警处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资质证明及交易明细,但未予配合。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诱导投资。公司仅以‘与员工无关’为由拒绝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及身份冒充,但因证据链未完全闭环,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6条民事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身份陷阱,转账后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企业应加强资质审查,个人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