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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虚拟币投资纠纷与公司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网络诈骗及电子证据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网络借贷为由要求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遂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否认与诈骗行为有关,称该财务人员系冒充身份实施个人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虚构网络借贷场景,利用其信任实施诈骗;公司则称该员工未核实身份,且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属于个人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委通过技术手段验证屏幕共享记录,确认转账过程存在异常,判定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因管理疏漏导致员工被骗,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虚假身份诈骗,保存通话记录、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至关重要。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风险教育,完善资金监管流程,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