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微信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后在微信工作群中收到自称是公安机关人员的账号消息,称其涉嫌虚拟币投资诈骗需缴纳保证金。对方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并指示将3.5万元汇入指定对公账户。张某某因担心影响工作配合操作,导致资金被转走,事后发现账户异常后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且未及时制止诈骗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诈骗系个人行为,公司仅提供工作群平台,不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通知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认定,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管理漏洞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约2.45万元损失,张某某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通讯监管机制,警惕求职场景中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微信等社交平台需加强账户实名认证管理,防止被冒用身份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