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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教育从业者李某的女子。李某以介绍高额收益教育投资项目为由,诱骗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平台注册投资。通过线下见面和持续沟通,张某某分五次向李某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平台显示资金进入多级账户拆分,后以系统故障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退款,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教育投资名义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系李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平台操作符合正常业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平台网站截图及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资金流向证明。经调查发现平台注册信息与被申请人关联,且资金拆分模式不符合教育培训常规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但因部分资金流向无法完全追溯,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线上线下结合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留电子证据。企业需规范资金管理流程,避免因第三方操作导致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