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充值入金
【标题】员工被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充值入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其谎称需处理贷款征信问题。对方以注销网贷账户为由,要求张某某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约3.5万元,声称若不缴纳将面临司法调查。张某某信以为真,在线下街面场景中完成转账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自愿行为,且未收到款项否认诈骗事实,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调取支付宝转账记录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确认资金流向。经核查,张某某确于2024年某月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转账约3.5万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员工自主行为,亦无法说明资金去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实施诈骗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主不得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劳动者应警惕以征信问题为由的转账要求。遇到类似情况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报警,避免因轻信威胁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