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遇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遇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争议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社交平台获取医疗养老政策信息,后被自称银行客服的账号私信诱导至境外网站。对方以医保报销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安全账户费用,张某某通过网贷提现后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资金流转涉及多级账户,平台未有效拦截异常交易,导致诈骗得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渠道,未直接参与诈骗,且张某某存在轻信他人行为,请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信息截图及境外网站界面。公司提交用户协议及风控报告,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平台责任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对张某某因诈骗损失的2万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举证不足未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风险防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平台需强化用户身份核验及异常交易预警,用户应警惕自称公职人员的转账要求。证据链需完整证明平台过错,单一转账记录难以独立成立民事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