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招聘诱导充值被仲裁认定诈骗
【标题】企业主冒充招聘诱导充值被仲裁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企业,案由涉及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联系自称HR的李某。李某以贷款审批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至指定账户,并承诺可协助通过审批。张某某信以为真,按指示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分子,且收款账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企业HR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称其未授权任何人员收取费用且不知情。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确认转账系基于虚假招聘信息完成。李某无法提供企业授权证明,且收款账户经核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仲裁委结合屏幕共享操作记录及支付流程,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求职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信息,警惕以贷款审批为名要求转账。涉及资金操作时务必确认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需谨慎,避免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