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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二维码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二维码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场景产生纠纷,公司被指存在虚假贷款及身份冒充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的贷款平台申请3.5万元贷款,期间收到自称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短信,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至指定账户完成贷款流程。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资金被转走,遂向公司索赔。公司否认与诈骗有关,称系员工个人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虚构贷款程序的诈骗行为;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信息,未参与资金操作,且员工未签订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短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供虚假贷款短信截图及二维码收款记录,公司无法证明自身无责。仲裁员调查发现公司存在诱导员工使用非正规渠道办理贷款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利息,员工因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业务流程,警惕员工冒用身份行为;个人应核实转账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本案中,公司诱导行为与诈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员工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