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用户,因涉嫌网络借贷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面遇到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消灾解难'为由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李某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完成贷款审批,以'保本收益'为诱饵诱导其银行卡转账3.5万元。初期平台返还少量利息获得信任,后以'资金解冻'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发现对方无法提供平台真实信息后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平台仅为借贷载体,实际交易系与李某个人行为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确认张某某账户存在异常转账操作。李某未能提供与公司直接关联的证据,但张某某提交的短信截图显示其曾通过平台客服渠道咨询所谓'投资老师'。仲裁员要求补充通话录音等证据,但张某某仅能提供部分转账凭证
【仲裁结果】认定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但因无法证明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关联,酌情支持部分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陌生电话诱导操作。建议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