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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市待业人员,因网络购物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建立联系,后被冒充公司高管的诈骗分子以贷款征信问题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产生交集。李某虚构公司贷款征信需缴纳保证金的紧急事由,以'总部领导'身份在微信聊天中要求张某某转账。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次日,李某通过线上联系要求其立即点击陌生链接办理退款,后失联。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后发现资金已被快速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李某系其员工,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提供'征信服务'发票,主张仅需返还部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第三方平台交易流水,证明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发票,但无法说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认定李某冒充行为与公司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被骗款项3.5万元,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络购物中应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及业务真实性。遭遇'贷款征信'等紧急事由时,切勿轻信点击链接操作。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固定电子数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