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被判诈骗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被判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平台客服冒充金融机构财务人员,以办理退款业务为由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购物平台收到自称某银行财务人员的私信。对方以办理某购物订单退款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根据指示将款项转入非本人账户,并保存了平台APP截图作为证据。事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所谓退款业务从未实际发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其仅提供平台使用权限,未参与诈骗行为且无法核实员工操作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APP聊天截图及平台客服话术记录。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员工操作异常的监控证据。仲裁员结合《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网络购物平台存在身份冒充及虚假业务诱导行为,裁决平台赔偿张某某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平台对用户信息审核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内部平台使用监管,员工遭遇身份冒充时需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维权,网络交易中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因轻信虚假客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