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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近4万元被追偿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近4万元被追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参加线下投资讲座时,被自称某投资机构导师的李某以虚假身份骗取信任。李某通过伪造征信材料,谎称可提供高回报理财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发现该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记录,且未实际开展任何投资业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资金被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业务往来,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对转账是否基于真实交易、是否存在屏幕共享中的资金操作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调取了涉案账户的异常交易记录。公司未能提供与张某某的合同文本或投资项目证明,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及伪造征信材料的事实经技术手段核实属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协助诈骗的过错,判令其向张某某返还本金约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平台资质及人员身份,警惕线下场景中要求屏幕共享、虚构投资项目的诈骗手段。平台方需完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本案警示:资金转入高风险账户后应及时报警,避免因延迟维权导致证据灭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