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案
【标题】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医疗养老项目推广,公司以虚假平台和二维码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导致多名用户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推广医疗养老项目。公司要求客户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入金,谎称可获取保健品及投资回报。期间,张某某收到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消息,指示其处理退款事宜需先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随即报警。公司于2024年某月注销,相关资金已无法追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操作,且已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注册信息、APP界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伪造平台资质、虚构退款流程等行为,符合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垫付的客户款项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分析启示】警惕以医疗养老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冒充领导等异常指令应立即核实。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业务,对要求预付资金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