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贷款平台被骗约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贷款平台被骗约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电信诈骗及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自称能提供贷款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以贷款征信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平台APP,通过电信电话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后,要求其缴纳虚拟币手续费。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失联,遂于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伪造平台资质,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诈骗行为,且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虚假平台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否认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业务员使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且存在诱导转账的系统话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协助诈骗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缺失,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贷款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需完善内部风控,对员工异常行为及时监控。维权时要注意报案时效,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