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普通投资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借贷为名实施诈骗,案件涉及金额约3.5万元,争议性质为刑事诈骗但以民事纠纷途径处理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遇到自称金融顾问的人员,对方以'迷信消灾'为由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电话沟通,诈骗分子伪造贷款审批通过假象,诱导张某某使用银行卡转账3.5万元。初期返还2000元后,以'平台风控'为由要求继续投资,后失联。张某某仅提供部分短信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审批通过事实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认为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导致证据不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平台运营资质及贷款审批真实记录。张某某提交的短信截图显示对方使用'投资老师'身份诱导转账,但缺乏资金流向完整证据链。仲裁员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平台正常利息支出及部分举证责任瑕疵扣除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以'消灾'等名义诱导投资,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应及时报警,对未签订合同的网络借贷需特别注意核实平台资质,避免陷入虚假宣传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