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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应聘遭诈骗要求退款被部分支持

【标题】待业人员应聘遭诈骗要求退款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涉嫌征信修复被诱导参与非法贷款活动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征信修复师'职位,通过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添加了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微信。李某某以需要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在'XX征信服务'虚假平台进行操作,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收取约3.5万元后,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无实际业务,要求退款遭拒,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虚拟币平台导致损失,与公司无关。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经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有效,结合招聘平台审核不严事实,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选人用人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5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违法名目,核实企业资质时需通过工商注册信息交叉验证。涉及资金往来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避免通过虚拟币等非正规渠道交易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