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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未果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未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投资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接触虚拟币投资项目,对方以财务人员身份致电称需缴纳保证金办理手续。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所谓客服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曾签订电子合同协议,但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及交易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私下交易,合同无效且已将款项转给第三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公司提供所谓合作协议但无法证明签署主体合法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交易过程中的身份核实环节及资金流向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对冒充客服行为负主要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直接参与资金转移,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谨防冒充客服诈骗。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