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骗款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因平台虚假宣传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入职。入职第三日,公司人事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该公司APP因涉嫌诈骗被下架。张某某发现公司账户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场景虚构'财务培训'项目,由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团伙实施精准信息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笔费用为个人借款且已过诉讼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财务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涉案APP下架通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固定情况及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3.5万元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损失费1500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对要求预付款项的异常情况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确保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