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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贷款保证金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贷款保证金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接贷款业务,对方以需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短信确认并转账至公司对公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按指示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虚构贷款征信流程,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他债务,且已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精准信息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该费用为正常业务流程款项,且已将部分资金用于贷款办理,不同意全额退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短信往来记录,证明对方以办理贷款征信为名实施诈骗。公司提交的所谓《服务协议》被鉴定为伪造,其称资金已用于贷款办理的主张缺乏银行流水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构贷款场景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时限内报案导致资金无法追回,最终支持其主张的80%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赔偿规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紧急止付时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警惕网络借贷中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资质,保留全部通讯记录并严格遵守资金安全时限。对于已发生损失,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支付监管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