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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遭遇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老年人遭遇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68岁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购物诈骗手段骗取约3.5万元,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时接到陌生号码来电,对方自称是公安部人员,以其网购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添加微信进行屏幕共享。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所谓'保证金',后发现系诈骗。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监控视频关键时段缺失,仅能提供部分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未尽告知义务,要求全额追缴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直接参与诈骗,且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不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部分聊天截图及购物平台订单;公司提供平台合规证明和用户协议。仲裁员实地走访案发社区,调取周边监控,确认诈骗分子在街面活动时曾向张某某发放伪造证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遭遇要求屏幕共享、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需立即终止沟通。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身份,保留证据时注意截屏时间戳,及时报警可提高追赃成功率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