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购平台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骗子,对方以网络借贷名义诱导其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初期通过支付宝返还小额资金获取信任,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街面捡到他人丢弃的包后,被对方以分钱为诱饵诱导参与骗局,最终资金被转走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诈骗导致损失,某科技公司否认涉案,称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以及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交完整证据链,其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通话录音。公司提交平台协议文本证明免责条款。仲裁员通过电子数据固定技术分析交易轨迹,确认存在诱导转账行为,但未完全锁定诈骗主体。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公司需返还张某某因平台诱导产生的不合理损失,但对诈骗资金追缴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平台存在诱导用户转账的过错。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完善用户身份核验机制,个人须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电子数据需及时固定保存,遇诱导转账应立即终止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