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被冒充领导的诈骗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楼下街头抽奖活动中,被伪装成公司高管的骗子以'办理贷款需转账'为由诱导。次日,诈骗分子通过短信冒充董事长身份,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卡验证码以'解冻账户',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便按指示操作,导致约3.5万元转入对方账户。事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向公司报备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被冒充领导诈骗;公司则认为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讯记录与转账凭证,张某某提供短信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被骗过程,公司提交内部通讯录证明诈骗分子并非真实领导。经质证,仲裁委确认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但认定张某某未严格履行身份核实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剩余1.5万元因员工未充分核实信息真实性,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利的途径供个人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