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骗取现金证据不足仍胜诉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骗取现金证据不足仍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案由涉及虚假招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代理的男子李某以高薪职位为诱饵骗取信任。李某通过电话要求其提供网贷账户验证码并开启屏幕共享,承诺可协助注销征信记录。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于5月18日通过ATM机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公司并无招聘资质,且李某使用伪造的公司证件,资金流向显示转入个人账户后迅速转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认为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监控视频、转账凭证及李某伪造的招聘文件,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经质证,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街头使用虚假公司名片,且其手机号无法查询到公司注册信息。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司虚构主体实施诈骗行为属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虚构主体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聘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切勿轻信'征信修复'等话术。遭遇要求提供验证码、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交易。本案虽证据链存在瑕疵,但监控视频等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委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