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诱导转账诈骗未及时止付损失
【标题】冒充招聘诱导转账诈骗未及时止付损失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案,张某某系普通职员,被申请人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办理业务时,被伪装成招聘经理的诈骗分子以高额提成为诱饵,诱导下载伪造的招聘APP并进行支付宝转账操作。诈骗分子谎称需通过私人账户完成投资协议签署,导致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并报警,但因错过平台紧急止付时间,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称已明确告知需通过官方渠道交易,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监控录像确认诈骗分子伪装身份过程,审查银行流水发现转账存在异常频次。双方就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及公司过错比例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考察企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及员工操作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交易真实性需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反诈培训机制,员工应提高对异常交易的识别能力。遭遇资金异常时需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申请止付,避免因延误造成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