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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仲裁

【标题】冒充领导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财务人员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公司高管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以开展虚拟币投资业务为由要求其垫付资金。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所谓投资项目系虚假平台,且李某某使用教育培训场景话术诱导其进行多级资金拆分操作。张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收到'返佣'承诺,但最终资金被转至第三方账户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投资行为系员工自主操作,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等证据,要求公司举证证明资金流向合法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某行为获得授权,也未能证实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内部权限管理,员工应核实投资指令真实性。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对于虚构投资理财项目的诈骗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