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骗取投资款案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骗取投资款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因遭遇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国家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需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谎称资金跨境流转需核实征信信息。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遭遇提现受阻,发现对方实为该公司业务员,遂向仲裁委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合作,否认存在虚构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行为及资金流转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电子证据。公司承认账户接收过款项但否认诈骗 intent。仲裁员依据《电子签名法》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结合资金跨境流转异常情况作出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业务员存在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验证码使用规范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实施的'保证金诈骗'套路,投资前应核实对方身份资质。遭遇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或提供验证码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二次确认。建议对资金跨境流转建立异常监测机制,及时固定电子证据保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