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电信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自称养老项目顾问的李某。对方以能办理医疗养老业务为由,诱导其缴纳保证金。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在境外平台进行银行卡转账操作,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且所谓养老项目系虚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李某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商业活动,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认定李某存在身份冒充行为。公司虽质疑证据完整性,但未能举证反驳关键事实,最终采信申请人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医疗养老领域新型诈骗手段,核实所谓'财务人员'身份时应要求核实工作证及公司资质。遭遇账户冻结应第一时间报警,保留通话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丧失部分维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