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股票荐股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股票荐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投资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股票投资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本案系因企业主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线下投资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遇到自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提供内幕消息为由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投资项目。在李某引导下,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该公司账户缴纳3.5万元投资款。后李某以'需补交材料'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并承诺保本收益。直至2024年8月,张某某发现无法通过该公司平台提现,且发现对方并无实际投资资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公司虚构政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李某并非公司员工,且已按约定提供投资渠道。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及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其受骗过程。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的授权情况及公司实际业务能力,亦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确认该公司未依法取得证券投资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虚构政府背景、伪造资质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裁决返还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关于虚假投资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避免轻信'内幕消息'等虚假宣传。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错过止付窗口可能导致部分损失无法挽回。企业主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