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扫码付款遭虚假平台假币调包
【标题】张某某扫码付款遭虚假平台假币调包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岗位,被要求通过虚拟币平台扫码付款后发现被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投资理财专员招聘信息,称可提供高回报兼职机会。面试时,公司工作人员冒充贷款专员,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虚拟币平台扫码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监控视频显示其扫码付款后收到假币,遂于6月向警方报案但未及时提取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追回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合同且转账行为属自愿,否认存在欺诈。争议焦点为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证据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监控视频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虚假岗位招聘信息。经审查,转账记录与假币调包过程存在直接关联,但因报案时间滞后导致部分证据缺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虚假招聘平台陷阱,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被骗后需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同时,虚拟币交易需谨慎核实平台真实性,防止资金损失。 employers应规范用工流程,杜绝利用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