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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构高息理财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高息理财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构投资理财项目诈骗,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岗位后被诱导参与虚假理财活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岗位信息,遂前往该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办公场所面试。企业主李某自称公司贷款专员,以'投资理财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达30%,诱导张某某通过其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虚拟币账户。李某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全程操作,并伪造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安全。后项目消失,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理财项目骗取资金,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投资,公司仅提供平台且未直接参与资金流转,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伪造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但提出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协议。仲裁委结合电子证据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投资协议,利息部分支持比例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高收益理财'话术陷阱,应核实企业资质与项目真实性。参与任何投资前需签订书面协议,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证据等完整证据链,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