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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中奖后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中奖后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面收到中奖短信后,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骗子以贷款征信问题为由诱导下载虚假贷款APP。骗子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谎称需立即支付保证金,诱导张某某使用信用卡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诈骗分子通过多层账户快速转移款项,张某某察觉异常时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泄露信息导致被骗;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身份且未及时报案,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公司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APP截图、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证据完整性。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与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资金转移轨迹,认定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按比例返还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完整电子证据链。企业应加强员工网络安全培训,个人遇紧急止付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全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