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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员工的李某某。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推荐虚假平台,谎称可获取高额回报。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通过二维码向虚拟币通道转账约3.5万元。初期收到小额返利后,平台突然无法提现,李某某以'系统维护'为由要求继续充值,张某某察觉异常后中断交易并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虚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的普通投资行为,否认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无关,亦未说明虚拟币通道的合法性。仲裁员就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技术审查,确认聊天记录未经过篡改。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具体诈骗金额而未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婚恋关系中勿轻信投资建议,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原始数据,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收集固定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