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投资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项目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推送的高收益虚拟币投资项目吸引。对方通过微信联系,冒充公检法人员称需先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案件,诱导张某某进行三次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所谓'资金监管系统',后公司失联且无法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屏幕共享请求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出庭应诉,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平台交易日志,确认存在诱导性话术及异常资金操作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资质,警惕'公检法'身份诈骗,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