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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征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面试后,公司人事李某某以需缴纳贷款征信服务费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其向指定虚拟币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对方,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查,该公司实际为无资质的中介组织,所谓贷款征信业务系虚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自愿交易,且未签订书面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凭证。公司未能提供与张某某存在真实用工关系的证据,且其业务资质被证实造假。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构贷款征信服务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撤销权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伪装成公共服务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遭遇账户冻结应及时报警,保留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