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为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企业。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内部贷款征信问题被卷入一起涉嫌虚假贷款的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培训接触到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李某以公司可提供贷款征信服务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共计约3.5万元。此后李某通过短信要求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并伪造教育培训场景中的退款流程,声称资金已用于贷款审批。张某某多次要求企业主王某核实情况,王某以'内部流程复杂'为由拒绝配合,最终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贷款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公司无过错。双方对资金流向真实性及公司是否参与诈骗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的退款通知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制度文件,未能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异常交易记录,结合聊天记录中李某使用企业名义诱导充值的行为,认定存在证据链断裂但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确认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需退还2.8万元并赔偿3000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认定企业对员工遭受的诈骗损失存在管理过失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培训监管制度,员工需警惕以征信为名的转账要求。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资金流向追踪是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