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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原告张某某系杭州市某网购平台用户,被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个人信息泄露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男子。李某以'中奖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及银行账户信息。后李某冒充张某某直属领导,通过微信发送虚假投资理财方案,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持续43天的聊天中,李某以'内部消息'为噱头,分6笔骗取张某某约3.5万元。期间双方曾于某咖啡馆线下见面,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着装与公司员工特征相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且监控视频可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关联;公司辩称李某系独立第三方,与企业无任何关系,主张平台用户需自行承担核实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了婚恋平台对话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咖啡馆监控视频。公司提交了APP开发协议及用户协议,但无法说明李某权限来源。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期间的交易记录与李某身份一致性,确认其存在多级资金拆分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减少20%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警惕'熟人诈骗'套路,遇要求屏幕共享、提供个人信息等异常操作需立即终止。建议平台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并及时报警,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