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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企业主李某虚构投资项目,通过微信平台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线下活动中结识自称某投资机构导师的李某。李某谎称掌握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融资渠道,以推荐高回报项目为名,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李某伪造公司文件进行多级资金拆分,最终通过线下街面假币调包手段使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企业主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按约定进行项目投资,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假币实物证据,要求公司举证证明李某权限及项目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当庭确认李某虚构企业主身份并伪造支付记录的行为构成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令返还全部转账资金并赔偿维权费用,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规范员工对外业务行为,个人应警惕电信场景中的身份冒充。建议保存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假币调包立即报警,并注意资金拆分后的流向追踪。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