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探亲假未获批公司拒发工资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高管探亲假未获批公司拒发工资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探亲假申请被拒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提交探亲假申请,拟休30天探亲假。公司以高管岗位特殊、需保持连续性为由拒绝审批。张某某在未获批准情况下于2024年7月自行休假返回老家,因未提前报备被认定为旷工。2024年8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审批探亲假导致其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需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及精神损失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探亲假属于法定权益,公司拒绝审批违法且间接导致其离职;公司则认为高管岗位不应适用探亲假政策,且其自行休假未履行审批程序构成旷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书面请假记录、公司邮件回复截图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方出示内部《高管管理规定》文件,主张已通过制度形式排除探亲假适用。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制度合法性及张某某休假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经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审批探亲假构成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探亲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驳回其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员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探亲假权益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关于探亲假的适用规定,公司无权擅自取消法定休假权利。
分析启示:民营企业应完善休假制度公示程序,高管群体同样享有法定探亲假权益。员工主张需注意举证休假申请及公司拒绝证据,同时注意仲裁时效。企业单方面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