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假被拒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探亲假被拒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探亲假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因家庭原因多次申请探亲假。企业以需提前15日书面申请为由拒绝,导致张某某未能如期返乡。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依法保障探亲假权利,要求支付未休假工资;企业称已公示政策规定需书面申请且未达审批条件,认为员工未按制度执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企业内部制度文件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存在探亲假政策但未告知具体条件。企业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探亲假需提前15日书面申请,但未提供员工未按此执行的证据。仲裁委实地考察后认为企业政策与国家法规冲突。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约2.8万元,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探亲办法》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法定假期权利,未休假工资应依法支付。
分析启示:企业政策不得抵消法定福利,建议完善制度时明确告知程序;员工应保留申请记录,及时与公司沟通。若遇拒绝,可优先主张未休假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