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假未获批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探亲假未获批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探亲假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多次向公司申请探亲假,但公司均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家庭急事自行购买前往家乡的车票及住宿发票,累计花费约3.5万元。离职后,她向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未依法审批探亲假导致其自行承担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侵犯其法定休假权利,应补偿探亲假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公司则认为已通过员工手册告知探亲假需提前申请并经审批,且张某某未履行申请程序,故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理期间,张某某提交了车票、住宿发票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费用支出。公司虽质疑票据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或与张某某就探亲假事宜达成一致。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企业员工手册,发现未明确探亲假申请流程及未进行有效公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保障员工探亲假权利,裁决其支付张某某探亲假费用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休假相关票据作为证据,企业须完善休假制度并规范执行。仲裁委指出,用人单位未有效公示探亲假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休假流程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