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转账被追责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转账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被公司指派处理跨境业务期间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安排下负责某旅游项目资金结算。期间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电话,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公司主管李某通过微信要求其使用企业微信扫码向某境外对公账户转账,且要求不得使用平台交易。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交易对象身份导致其被诈骗;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转账行为系员工自主决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接收到诈骗电话。公司提供了内部通知文件,称已明确禁止线下操作。仲裁委调取监控发现李某曾多次指示使用非平台交易方式,且未对转账账户真实性进行核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并封停涉案企业微信账号,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8条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用人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交易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异常转账的警惕性。发现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延误维权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