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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公安人员的网友,对方谎称其涉及跨境洗钱案件需立即配合调查。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被骗,经调查发现该网友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该公司曾多次通过员工账号在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实施类似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并要求返还损失;公司则称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追回部分资金,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APP截图证据,确认张某某确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诱导转账致损。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且其员工在仲裁过程中承认曾使用公司名义参与诈骗活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