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老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电商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租房时,被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对方伪装成公检法人员,要求其通过某虚拟币平台转账约3.5万元。初期返还1000元利息后,以'账户冻结需继续投资'为借口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失联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质疑APP截图证据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质证,确认张某某提供的虚拟币转账记录与平台APP截图真实性。公司未能出示反证,且承认客服使用伪造警徽图片进行冒充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虚拟币转账款约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核实平台资质需查看营业执照。虚拟币交易需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