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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保证金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时,被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添加好友。李某称可提供贷款服务,但需先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承诺后续发放贷款时返还。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费用后,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真实贷款业务,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关联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冒充企业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还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授权李某开展贷款业务,且张某某存在未核实资质的过错,部分转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预付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张某某提供完整的社交平台对话截图及信用卡消费记录,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交内部员工名单但无法证明李某身份。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但未完全排除企业主存在监管失职的可能。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支付的保证金未实际用于贷款服务,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退还2.8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授权管理机制,对业务合作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个人需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业务信息,保留电子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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