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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冒充征信修复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征信修复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征信问题被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购物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声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修复。对方以提供'内部渠道'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按指示将现金交付给公司员工,并提供手机APP截图配合屏幕共享操作,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征信修复资质且资金已被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服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虚假服务协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对方冒充金融机构的通话特征及现金交付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确认存在诱导性交易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裁决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规定,一方以虚假信息实施民事行为导致对方受损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遭遇要求屏幕共享、现金交付时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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